| 【龙虎网报道】在昨天的通报会上,南京市工商局经过前期筹备,正式成立了《南京市格式合同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14位来自高校、法院、消协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受聘为委员会成员,今后他们将代表消费者向涉及垄断强势行业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亮剑”。
专家观点>>>
不平等条款就是剥夺公共利益
邱鹭风(南京大学教授):此次工商重点监控的行业,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福利产品的企业,这些企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制定出了“利己”的合同,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这种侵害行为进行遏制,以保障社会公共福利的真正落实。行政部门对于格式合同的提前介入,在保障弱势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规范经营。
格式合同让消费者失去话语权
施建辉(东南大学教授):有一家北京的超市在门口贴出了一个告示,超市保安可以对进门的顾客搜身,结果这家超市后来被消费者告上了法庭败诉,当时法院采纳的是《消法》条款,而现在商家的做法也违背了《合同法》的约定。
在最近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高院已经对格式合同的认定进行了有利于消费者的做法,就是当合同条款出现歧义的时候,以消费者的意思作为采纳。
格式合同多在混淆概念
姜宪明(东南大学教授):出现格式合同的动机有四点:一是利用格式合同混淆不同的法律关系,把物权、使用权和所有权混淆起来,以制约弱势地位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二是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单方面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三是乱用法律条款,将维护制定方权益的条款标注在合同中,以达到约束消费者权利的目的;四是分解法律责任,以此来减轻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费合同诉讼法律倾向消费者
钱俊(南京市中级法院):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格式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采取的是区别对待的方法。对于在消费领域发生的纠纷,例如消费者与商家就格式条款的不平等引发纷争,法院一般都会保护弱势一方,让诉讼双方权利相对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