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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索赔获同城待遇 法院公布5年十大维权案
news.longhoo.net  2007-10-11 10:46:03 推荐 评论 【 字号:

  【龙虎网报道】昨天,市中级法院公布近5年来市区两级法院审理的十大维权案件,通过分析和点评,旨在帮助每一位公民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外来工遇车祸索赔首获同城待遇

  〖案情〗2004年3月,马某驾驶小客车,在宁芜公路上将外来工张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诉讼中,张某认为,他已在南京市区居住工作,赔偿计算标准适用较高的“城镇居民标准”。马某认为,张某的户籍地在农村,计算标准应适用较低的“农村居民标准”。

  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进城打工,与城镇居民一起,共同为城市建设流血流汗。他们遇到不幸,应该有与城镇居民获得同样待遇和关怀的权利。原告在南京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且在南京工作了一段时间,应该享受“同城标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万余元。

  〖点评〗该判决是南京法院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赔偿标准按照“同城待遇”的首个判例,成为同类案件的裁判范例。

  【案例二】人体试药者知情权不可“忽悠”

  〖案情〗2005年9月初,郭某到南京某医院就诊。经医生推荐,郭某被安排为某药厂试药。郭某按规定完成13周的新药试验后,身体不适,被诊断出糖尿病肾病等症。郭某将医院及药厂诉至法院,索赔31万余元。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药物试验的“自愿性”原则,两被告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原告的自我决定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药厂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本案对规范试药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人体药物试验,受试者的知情权“忽悠”不得。

  【案例三】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合同条款被否决

  〖案情〗2004年4月,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职业介绍所与南京圣韩玻璃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职业介绍所向圣韩公司提供劳务人员,劳务人员在圣韩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疾病、工伤等意外事故,圣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4年11月,王某经职业介绍所介绍到圣韩公司工作。次年4月,他在工作中受伤,被定为工伤。为讨说法,王某将职业介绍所、圣韩公司诉至法院。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职业介绍所的主管单位是西善桥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被告约定漠视了劳动者权益,都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圣韩公司与西善桥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应对王某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西善桥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残补助金等1.9万余元;10日内安排王某到适当岗位工作,否则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76.30元。圣韩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本案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劳务派遣单位完善用工制度起到了规范作用,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案例四】95名业主获赔逾期交付违约金200多万元

  〖案情〗2005年6月,陈某等95户业主与南京两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后,开发公司未能按约交房,被95位业主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金。

  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判令两被告支付95位业主违约金200多万元。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此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业主的维权指明了方向,促进了房地产开发行为、买卖行为的健康发展。

  【案例五】最高法院督办的特大制假、售假案

  〖案情〗2000年4月至2001年3月,金陵、金企军违反机械工业部、公安部的相关规定,非法生产、改装农用运输车370辆。其中364辆冒用“跃进”等厂的产品合格证,销往外地。另外6辆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市中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金陵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金企军有期徒刑10年,罚金800万元;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点评〗该案是全国同类案件中数量最大的一起,是公安部、最高法院挂牌督办案件。该案的宣判,体现了审判机关从严惩处制假、售假分子,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

  【案例六】家装污染致病获赔损失

  〖案情〗2001年10月,市民粟明与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商定,以包工包料方式对住房进行装修。装修后入住不久,粟明与其母亲同时被医院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同年8月,该房经市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多种指标严重超标。因此,粟明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7余万元。玄武法院经审理,判决装修公司赔偿粟明各项损失5.9万余元。

  〖点评〗本案是全省首例室内装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侵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案例七】化妆品标注开瓶使用期限获支持

  〖案情〗2004年1月,刘某在南京某商场购买由乐金公司生产的嫩肤液一瓶。同年3月,刘某诉至一审法院,以乐金公司和商场未在该化妆品的外包装上标明开瓶后的使用期限,没有标明正确的使用方法,致使自己难以正确使用该化妆品等为由,要求乐金公司和某商场在其所购买的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明开瓶使用期限。

  市中院经审理,判决乐金化妆品公司和南京销售商于3个月内告知刘某购买化妆品的“开瓶使用期限”。

  〖点评〗此案是一起主张知情权的公益诉讼案件,消费者以此主张知情权,在全国尚属首例。本案的判决,不仅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也促进了消费者维护知情权的意识。

  【案例八】全国首例人工授精婴儿争得继承权

  〖案情〗李某与丈夫张某婚后6年不育,双方协议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子。2004年5月,李某怀孕期间,张某患癌去世。张某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孩子是人工授精而生,不是他本人精子,不要孩子,现有房产赠予父母。

  李某将婆婆诉至法院后,秦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遗嘱中处分属于李某一半房产的部分无效。张某与李某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样权利,享有法定继承权。法院判决估价为19万元的房产归李某,孩子享有全部房产的六分之一,婆婆享有全部房产的三分之一,由原告向其补偿8万余元。

  〖点评〗本判决确认了无血缘关系的人工授精子女在法律上的继承权,填补了法律空白,作为裁判范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

  【案例九】“铁老大”未尽注意义务也要赔

  〖案情〗2004年11月26日,童童(化名)在栖霞区尧化门附近沿铁道边,爬上等待进站的货车玩耍,左腿摔成六级伤残。陈鹏家人将南京东站、上海铁路局诉至栖霞区法院,索赔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未在出事地点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及护栏,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陈鹏各种损失20多万元。

  〖点评〗此案的判决,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此改写了“火车撞了白撞”的历史。

  【案例十】夏淑琴诉日本右翼侵犯名誉权胜诉

  〖案情〗日本两右翼作者撰书污蔑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故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被夏淑琴以严重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玄武区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夏淑琴的诉求。

  〖点评〗这是南京大屠杀幸存者针对日本少数右翼分子,在我国境内适用我国法律进行的首次名誉权诉讼。该案的判决,不仅有利于澄清南京大屠杀的史实,还打开了国内对日诉讼的司法之门,无论是社会意义还是法律意义都很重大。当年,该案被评为2006年全国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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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宗苑 殷学兵 编辑:禹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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