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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车位讨“身份证” 南京首例物权法官司被受理
news.longhoo.net  2007-10-10 14:47:14 推荐 评论 【 字号:

  【龙虎网报道】2003年购买的车位,现在仍未拿到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业主阅读了相关条文后,突然心慌了起来,‘自己购买的车位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10月8日,长假后上班第一天,业主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白下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据悉,这是南京首例物权法官司。

  业主用物权法为车位讨“身份证”

  原告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发公司)的代理律师唐晓莉告诉记者,2003年9月份,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和商住楼盘“天同苑”的开发商江苏省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和车位补充协议。当时,科发公司购买了“天同苑”的两层和8个车位。协议中明确约定购买的是车库的产权,每个13万,共计104万。之后不久,科发公司又和方正公司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契约,并逐付清了房款和车位款,其中,车位款项104万是2004年12月一次性付给方正公司的,当时方正公司还开具了所售车位的发票。

  “这可能是科发公司的疏忽吧,虽然付齐了款,但是却没有签订正式的车库买卖契约。后来,他们盯着方正公司办过户手续,对方却一直拖着,”唐律师说,“我们注意到《物权法》中的预登记制度,可以保护我们购房人的权利。于是,带着购房协议到房产局去办理预登记,但却被告知,没有正式的合同契约,不能办理预登记。车位虽然一直被科发公司使用着,但是拿不到车库合法的‘身份证’,让他们很担心。这几个车库万一被开发商二次买卖怎么办?”于是,长假一结束,科发公司就决定要打这个物权法官司。

  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

  “科发公司去申请登记是对的。”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合作人金海洲律师表示,按照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才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即登记才有物权,不登记没有物权,而且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

  南京市房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办理不动产登记,此前还有一个预登记环节,即现在所说的鉴证。上述案例中,如果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商签订的不是房管局格式合同,并未曾到房管部门登记,那么要办理产权证是比较难的。“不能说你随便拿个合同就来要求我登记啊。”相关人士表示,除非法院最终判决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胜诉,该公司拿到判决书,然后房管部门可以根据判决结果给予登记。

  新车位新办法,老车位仍沿用老办法

  此外,上述案例中还有一个争议的地方是2003年购买的车位到底适不适用今年10月1日才实施的物权法。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在解读物权法时明确表示,上述的这些有关车位的规定,只适用于2007年10月1日以后所建的车位、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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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晨报 作者:冒群 刘霞 徐关辉 编辑:王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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