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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物权法》已经正式实施9天,南京车位新规定究竟会怎么约定?将于2008年1月起施行《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车位不能只售不租”。南京是否会出台类似规定呢?记者昨天获悉,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开发商“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研究对策。
车位不能“只售不租”
今年9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47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这一规定随即被理解成《物权法》实施后,第一个就地下车位问题对《物权法》细化的地方规定。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规定能防止开发商对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小区业主的权益。
南京市房管、物价等5部门于2004年12月印发的《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将相当于标准配建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位以及全部露天机动车位归业主共同所有,其余为房产开发企业可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也即为“85%、15%之分”的说法。对于地下车位今后采取何种方式处置,南京市原先制定办法的5个部门目前正在着手研究对策。不过,从记者掌握的情况来看,各部门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
“可售可租”提高使用率
在对待车位问题上,南京的开发商基本选择了“只售不租”。以奥体某小区为例,1029户业主车位配置达600多个,开发商拿出地下车库的15%交给业主使用,其余的以10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但愿意购买的业主寥寥无几,从而导致小区共有道路不够停车。
“苏州这样的做法完全可以供其他地方行政部门作出参考。”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说,规定中说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如果小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不买车位,就可以选择租用的方式,操作性比较强。现在的矛盾是,开发商开发完一个楼盘项目后,不愿再为车位留下来一直收取租金,而在车位由开发商定价的游戏规则下,小区业主往往又觉得车位价格太贵。
他认为,在《物权法》实施前后,开发商对地下车位采取的“只售不租”做法,虽然从法律上讲得通,但是常常又受到小区业主的舆论谴责,开发商对车位“又售又租”显然是解决这一症结的唯一可行办法,“从这点来看,地方政府利用行政强制手段来逼迫开发商出售、出租车位又是必要的。”
车位租金制定也是难题
“如果笼统地来看,苏州这样规定是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南京苏鼎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宋坚认为,因为《物权法》的原文是说“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个条文就是说地下车位由开发商“说了算”,开发商可以选择出售、赠送、出租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完全可以“只售不租”。
他说,试想一下,地方政府规定车位要用来出租,如果开发商一味提高车位租金,假使将每个月的车位租金定在1000元/月,小区业主肯定承受不起,还不如买车位合算,这也就变相,为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
罗利军表示,如果碰到这样的问题,建议物价部门进行干涉,比如说,一个车位的月租金,物价部门可以划定几个区域的指导价,某一区域假定是300元/月/车,浮动不超过10%,这样就更加合理些。
据悉,目前南京物价部门虽然也对车位租金进行审核,但其实审核的是车位管理费,也就是车位的清洁、照明、管理等费用,并不对产权人所制定的租金进行审核。产权人仍可以在车位管理费外加收“地皮费”。如果确定所有车位产权都归开发商,开发商则实际具有了抬高车位租金的权力。这样一来,即使开发商同意出租,租金也极有可能并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