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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听证、助辩、证据公开……近年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创新党政纪案件审理方式,“开门”办案、和谐审理,循序渐进、逐步深入,探索并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切实保障被调查人(涉嫌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形式,向被调查人提供了系列自我辩护的“大餐”,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执纪能力,取得了良好政治、社会效果。
谈及审理方式改革的动因,市纪委副书记赵友春从党纪国法的理论依据和操作实践两方面作了介绍。
“最根本的出发点是确保每一起案件审理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而要达此目的,确保被调查人申辩及他人为其辩护的权利是一个重要方面。”他说,《宪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法律、党内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公民和党员具有陈述、申辩、申诉、控告、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等权利,而听证、助辩、证据公开,就是在保障被调查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基本知情权的基础上,为维护其申辩等权利开辟的新途径,客观上也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起到了监督制约作用。
赵友春说:“自2003年至今,在市纪委常委会慎重研究、积极倡导下,我市积极创新审理方式,一改‘背靠背’的评判机制,制度上规范程序,有章可循;操作上大胆探索,不拘一格。这些‘开门’办案的‘阳光’之举,打破了封闭式、书面式、暗箱式的传统审理模式,给被调查人提供了维护合法权益的平台,也给纪检监察机关创造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空间,有利于提高执纪水平,保障案件质量。”
“看了证据,我对组织的调查心服口服”
【办案故事】“组织上今天向我公开了我所犯错误的主要证据,十分感谢组织对一个犯了错误的党员还能如此尊重。看了证据,我对组织的调查心服口服。”上月24日,在市纪委审理室,涉嫌失职行为的我市原某国有企业一把手,看到并知晓了证明其违纪行为的一些证据材料。
“向被调查人公开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是探索效果更好、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审理模式,全面推进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它是对听证程序的完善,在保留其本质内核基础上的简化;是对助辩制度的延伸,提供了一种在告知权利后、被调查人放弃助辩情况下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市纪委常委、审理室主任周樱说,向这位原国企一把手公开的证据材料包括:其在被审查期间的本人交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明其失职行为及造成了相关后果的证据材料。公开的方式有出示、宣读及隐去有关人员身份的证言概述等。
在证据公开过程中,结合被调查人提出的意见,办案人员对有关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涉案性质、适用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反响】证据公开是市纪委在案件审理阶段引入听证程序、实施助辩制度后,推进案件审理方式改革方面的又一强力举措。2007年5月,市纪委、监察局出台了《关于建立党政纪案件审理证据公开制度的意见》。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50余起党政纪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证据公开。自2003年以来,全市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案件9起,采取助辩方式审理案件8起。“这些方式的实施,使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手续的审核判断更全面、更客观、更准确,公开促进了公正,透明度增强了公信力。对使被调查人认错服处、减少申诉上访、树立执纪权威具有现实作用,充分发挥了执纪的惩戒、教育、警示、预防等综合功效。”周樱认为。
“对簿公堂”,办案质量提升
【办案故事】是玩忽职守还是虚假(价格)认证?“两位被调查人违纪时的身份是关键!”
被调查人及其辩护人与办案人员“对簿公堂”,据理力争;听证组织“居中裁判”,坐“堂”断案。
去年12月6日,建邺区监察局召开的这场政纪案件听证会,吸引了中央纪委、省市纪委和部分区县、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以及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的旁听。
两名被调查人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就本案行为性质、定性及适用法规提出不同看法,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7位由被调查人从区监察局提供的听证委员名册中选择、并经核准的听证委员组成的听证委员会全程出席,听证委员会主任和案件审理人员共同主持听证。
近3个小时的听证会,气氛严肃庄重。被调查人、辩护人力陈自己的想法和依据,办案人员则根据事实和法纪摆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休会10分钟后,听证委员会发表了评议意见,审理人员进行了简要小结。最后,经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定,两名被调查人违反了《价格认证管理办法》,依据《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分别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反响】在党政纪案件审理阶段引入听证程序,我市早在2004年9月就试行了相关办法,建邺区至今已就3起案件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提升了办案公正度,确保了审理质量,为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最终决策案件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依据。”谈及这一做法的积极意义,建邺区纪委常委、审理室主任周勤感慨。
“阳光审理”,党员干部权益得到维护
【办案故事】“早在2004年9月我市《关于在案件审理中引进听证程序的试行办法》出台之前,秦淮区纪委就在市纪委先行试点要求之下,首开了‘阳光听证’审理违纪案件。”市纪委审理室介绍了2003年6月3日召开的一场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的“主角”是涉嫌贪污违纪行为的驻区某局一名党员干部。被调查人在会上作了自我申辩,其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进行了辩护,全区百余名党员干部参加了旁听。
调查违纪事实,示证、质证、辩论、认证、陈述······经过一系列程序,听证会紧凑有序的进行着。
“被调查人认错态度较好,且全额退出赃款和非法所得,有依纪从轻处理情节;更重要的是,经过听证核实,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其贪污数额被重新确认,较初始认定为少。”区纪委审理室主任樊堂海说,基于这一事实以及有关情节,区纪委常委会最终采纳了审理部门提出的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的处理意见。
【反响】“哪怕是有1%的疏忽,也会给涉案党员带来100%的伤害,更会给纪检监察机关形象带来损害。让证据说话、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秦淮区纪委负责人说。
“听证会使我们耳目一新,同时深受触动。我们从这名党员违纪原因看到了单位管理方面的疏漏,回去后要完善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的监督力度。”听证会“主角”所在局党工委领导表示。
这是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首次案件听证会。示范效应显现。
同年6月底,高淳县纪委就一名村支书涉嫌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的违纪案件举行了公开审理。接着,玄武、下关等区县纪委也尝试了公开听证的案件审理方式。
“这种充分尊重受调查党员干部民主权利的做法,增强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更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有益尝试。”报道这一系列创新之举的《中国纪检监察报》配发的评论这样评价。
彰显形象,执纪效果得到展示
【办案故事】“纪委在很认真、审慎地做着这件事。既严肃严谨,又和蔼可亲。通盘考虑全案,为我的委托人作出了免予党纪处分的决定。”这是一名涉嫌违纪的局级干部的助辩人,上月底对记者说的一句话。
“‘开门办案’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面对记者,这名局级干部感激之情溢于言表:“不仅免予处分,而且由于组织上的关心、信任,前不久我还被任命为某国企主要负责人。”
今年4月29日,应这名干部申请,市纪委召开了其违纪案件审理助辩现场会。这是市纪委在审理案件中进行告知权利后,首次应被调查人要求进入助辩程序的案件。中央纪委审理室主要领导、省纪委有关领导及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审理室负责人观摩了现场会。
【反响】“市纪委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我们的看法和形成的意见”。被调查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国资委纪委认为,本案的处理既保护了被调查人个人利益,也维护了企业利益。对轻微违纪且有悔改表现的党员干部依法依纪从轻、减轻处理,体现了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的和谐理念,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明理说纪,生动直观的警示教育课
【办案故事】“没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一分钱损失,收受钱物也算违纪啊!”走出助辩会会场,江宁区各镇(街)、部委办局的一些党员干部议论道。
助辩,即由被调查人聘请其他党员为其辩护制度。自2005年全面实行审理阶段权利告知以来,2006年开始,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关于实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制度,推进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实践着这一比“公开听证”更宜操作的改革模式。
江宁的这场助辩现场会于去年底召开,有170余人参加。申请助辩的被调查人是区属某局科长,违纪事实是在该局拟统一为基层购买一批物资的情况下,根据领导安排,被调查人参与了市场调研和购买谈判。在局里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后,被调查人还负责了物资安装、验收、按合同付款等工作。为感谢被调查人,供货商分两次送给其1.5万元人民币。
“我没有为供货商谋取不正当利益!”“我的委托人没有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在助辩会上,被调查人及其助辩人与办案人员进行了激烈的唇枪舌战。
党纪国法无情。区纪委审理室主任赵忠指出,受贿行为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只要是利用手中权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而据此收受财物,就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为供货商谋取了非法利益,为他人谋利也没有违背自己职责,但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也是谋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正当与否,不影响受贿的定性。当然,在量纪时,对被调查人没有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情节会予以考虑。”
【反响】“一场生动直观的党纪国法、警示教育课!”旁听的镇(街)干部感触良多。
“身边的人和事,活生生的教训。以前总觉得大牢铁窗离我们非常遥远,可它就在我们身边,一失足就会掉进去啊!”区卫生局一位旁听者的话意味深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