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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李女士:我同事刘先生被王某驾驶外单位的工程车撞死。交警对赔偿数额及刘先生父母和刘先生女儿的抚养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由外单位赔偿并执行完毕。刘先生父母能否再起诉,要求调高抚养费数额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耿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这起事故已经交警主持调解,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损害赔偿调解书,并已履行完毕。该调解书依法应认定有效。刘某父母的要求,属重复计算,不能得到支持。
刘先生:我的儿子在一汽车修理店学习修理技术。正在请病假的张某回修理店,在我儿子的邀约下,他与王某共同偷偷驾驶在店里修理的汽车出去,途中出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我儿子和张某等人死亡。我能否请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耿律师:《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在请病假期间返回汽车修理店,并在你儿子的邀约下与王某等人共同驾汽车外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非是其职务行为,对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修理店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你儿子主谋、策划偷开车,张某积极参与共同驶出该车,依法应由你儿子和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为此,修理店没有赔偿的义务,你可要求王某承担一部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