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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曾引起全国媒体广泛关注的南京“高淳县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案”(本报曾作过详细报道),经过县、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昨日终于有了最终结果:两审法院均认定高淳县民政局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在作出最后裁决的同时,南京中级法院还上书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通过立法明确无名死者在交通事故中的权益保护程序。
2004年12月、2005年4月,高淳县境内的公路上发生2起流浪汉被撞死的车祸。因为找不到死者的家属,眼看两笔巨额赔偿金无人出面索赔,检察机关发出两份《检察建议书》,建议高淳县民政局以“流浪汉救助机构”的名义,出面打这场官司。高淳县民政局遂以自己为原告,向当地县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不是适格原告,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不能做原告,有3个理由:第一,流浪者被撞死了,只能由死者的亲属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索赔。高淳县民政局不是流浪者的亲属,也没有替这两名流浪者支付过丧葬费,所以不能成为适格的原告;第二,救助站为流浪者提供的是被动、临时的救助,暂时帮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需要,不包括代替他们主动提起民事诉讼;第三,民政局直接向法院起诉,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还会遇到很多现实难题,如:赔偿款究竟保管多长时间?保管期届满后,赔偿款如何处理?万一死者亲属出现时,赔偿款已被民政局处理了怎么办?
昨天,南京市中级法院已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尽快通过立法保护交通事故中无名死者相关权益”的报告。
法院认为,随着机动车保有率的增加及人口流动频率的提高,无名死者在交通事故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将日益突出。因此,他们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尽快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时通过立法明确:“交通事故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相应的损害赔偿金,该赔偿金由救助基金提存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20年。如果20年中,相关权利人出现,可以向救助基金主张给付相应款项;如果超过20年无人主张,相关款项作为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纳入救助基金统一使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