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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自2006年12月1日起,根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南京就业的上百万农民工已经可以像城镇职工那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下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就农民工参保操作流程及缴费比例等具体问题作了详细解释。
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的《补充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用人单位使用的、因工作流动性较大难以建立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招用的符合我市社会保险“五险统一征缴”规定范畴的农民工,或在我市已“五险统一”参保的民工,原则上不再纳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用人单位如果要为招聘使用的农民工申报工伤保险,应向市或区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审批表》、被招用民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南京市民工就业服务证》和《劳动合同书》,以及其他按照政策法规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于那些在宁务工但尚未申领《南京市民工就业服务证》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也应为其补办手续,并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实名制
针对农民工大量集中在建筑企业,劳动和社会部门特意为建筑企业农民工“量身定做”了以工程项目为参保单元的新型参保方式。本次新政策特别明确了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程序。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标标书后,填报《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登记表》,附招投标中标标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项目用工登记备案,并提出该项目的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申请。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征缴经办机构应在监察机构提交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该项目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通知建筑施工企业缴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进场情况,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职工花名册》。
项目造价决定缴费比例
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出台后,很多建筑企业对于缴费比例把握不准,对此,昨天出台的新政策给出了明确解释。对于招投标中标标书建设施工项目合同总造价(包括预算增加部分)未明确人工成本的,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确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另外,建设施工项目预算总造价增加的,应按规定补交工伤保险费。
对于目前已经开工建设的施工项目,为农民工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时,可按工程进度的进展情况核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按照规定,工程进度完成不足50%的,按照规定标准的75%核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程进度完成50%以上(含50%)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核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此后该项目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大病医疗险应同时申报
另外,新出台的政策还就《通知》中的一些规定另外作了更为细致的补充说明。
《通知》中曾经规定“职工人数增减未及时申报,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48小时内申报”,这一条是指单位因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工人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将不作为参保职工处理。
《通知》中还涉及一个称谓“我市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很多企业也没有完全理解。记者了解到,该基数仅对以建设施工项目为参保单元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亡)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涉及“职工本人工资”时使用。
本次新政策还明确,如果南京尚未公布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时,暂时按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农民工在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发生工伤的,按前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农民工在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生工伤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此外,新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也应按规定同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农民工工伤待遇分5类
对于农民工最关心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方式,劳动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可办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享受标准有5类:
1、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
2、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
3、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4、在计算伤残津贴时,伤残津贴计发年限小于10年的,按10年计发,工伤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前计算的伤残津贴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计算的伤残津贴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5、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领取待遇或按月领取待遇,必须在首次办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审批手续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再改变支付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