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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本月,南京市政府出台并开始实施《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13日,南京市政府官员就这两个文件向新闻界做了详细解读。 明确责任主体,关注农民利益
2004年以来,南京市执行市政府93号文即老的《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全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操作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矛盾,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征地拆迁管理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二是部分条款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比如拆迁补偿标准相对固定,可随着社会发展,拆迁补偿标准和经济适用房供应价格无法衔接。
南京市有关部门经过1年多充分调研后形成的新办法,不仅将老办法中的拆迁政策与征地政策相剥离,使征地房屋拆迁形成比较完整的政策框架;明确了属地负责制,规定江南八区政府是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而且在涉及农民利益的主要方面有了重大突破。
拆迁安置房,相对就近,基准价适度低于经济适用房
新办法将供应被拆迁农民的经济适用房从全市经济适用房体系中剥离出来,专门为被拆迁农民配建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但是在建设主体、安置地点、作价标准、申购面积控制等方面与经济适用房有所区别。
与经济适用房由南京市房产局统一组织建设、供应,建设地点也没做要求的做法不同,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组织建设、供应和管理。
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一样实行基准价格制,但拆迁安置房基本上是一对一供应;同时,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直接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到区政府的拆迁安置房账户上,实行资金封闭运作,这样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就减少了销售成本和资金成本,基准价格将会适度低于经济适用房。
当然,拆迁安置房的申购面积也将受到“三重控制”。一是规定被拆迁户只能用拆迁补偿款购买拆迁安置房;二是规定每产权户最大申购建筑面积220平方米;三是对家庭人员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确需超面积申购的,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人均最多可购建筑面积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不超过220平方米,并对超面积申购实行准市场价供应,也就是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按照基准价上浮50%。
购房补偿款与安置房基准价联动,且平衡所得实际利益
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构成。新办法将购房补偿款与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挂钩,并对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内和绕城公路以外做了不同的补偿规定,绕城公路以内购房补偿款为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绕城公路以外为80%。政策的目的就是要让农户能拿到拆迁面积0.9到1的拆迁安置房面积。既实现拆迁补偿与拆迁安置房供应价格有机对接,又基本平衡被拆迁农民因为安置地点的不同可能造成的所得实际利益的差别。
同时为解决各区加油站、变电所、化工厂等特殊行业工企单位拆迁难问题,新办法规定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无法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测算实施补偿。
又讯13日,南京市政府官员在解读《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时称,拆迁新政实施3年,是符合南京拆迁需要的,《意见》不涉及拆迁法规的修改,仅针对近年来拆迁操作层面的具体环节,重点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进一步突出对被拆迁群众合法利益的保护。
记者注意到,总共16条的实施意见中,首当其冲的,是对产权调换房源要加大建设、筹集力度,强化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保障供应。意见明确,要加大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房的建设筹集力度,拓宽产权调换房的来源渠道,提高产权调换房的比例;要规划引导,在土地出让时,有计划、分步骤地统筹配建产权调换房源。在此之前,城市房屋拆迁是分层次安置,重点通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来保障。现在,在强调原有保障体系建设的同时,也要为原地块拆迁居民创造比较好的安置条件。还有,就是从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和社会房源中,多渠道筹集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作为产权调换房源。今年江南八区经济适用房开工建设200万平方米,原定竣工120万平方米被调整为竣工150万平方米。意见中还规定,要完善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供应拆迁的相关政策,有步骤地放宽供应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