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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无证犬泛滥的根本原因是‘法律失效’,基层组织和会所在犬类管理方面的作用没有发挥,时松时紧的管理使得犬患永远无法根治。”昨天,南京市犬业协会副会长诸耀辉约见了记者,希望通过本报独家发布他和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李群所写的《对于南京市修改犬类管理办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能对今年人大立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高收费限养”致法律失效
【声音】市民马先生告诉记者,他在2003年5月,花800元办了个养犬证。没想到,证才办了一年不到就失效了,因为公安机关不再办证也不再年审了。周围那些没办养狗证的朋友都笑话他,说他白花钱当傻瓜。马先生对此十分气愤,主动办证的反而成了傻瓜,没办证的反而成了英雄,政府能不能给个说法?
【剖析】《建议》提出,综观南京过去的那些管理规定或办法,其根本思路几乎都是通过高额收取注册登记费及疫苗注射费(2004年7月以前)来严格限制犬的发展。但是,“高收费限养”的立法本意并未得到实现,不但养犬数量有增无减,还由于忽视了养犬者的权益而引起了他们的不满。由于收费过高,很多人规避管理,导致“黑户犬”和未免疫犬泛滥、“犬患”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南京八九万只犬中,曾经办过证的仅占10%左右。
以上现状,可以称为“法律失效”,即法律或者制度与既定的价值目标相背离。导致这种法律形同虚设现象形成的关键是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你花几百上千元登记,别人分文未出照养不误,且被查处的可能性又小,那么还有谁守法呢?而这种不公又引发了其他问题,如交了钱领了证的心理很不平衡,由着狗儿“生事”不管,反而使得养犬者与非养犬者的矛盾更加突出。
【对策】应改变过去“高收费限养”的状况,养犬者和非养犬者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都有养犬和不养犬的自由,不能从主观上肯定一方而排斥另一方,完全禁止和高收费限养显然不合情理。对普通宠物犬“低收费严管理”是一个可取之策,即降低登记和狂犬免疫费标准,只征收合理的成本费(部分城市甚至已经免费),适当收取一定环境卫生费,而对部分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犬”,须规范养犬人的资格和养犬条件,提高饲养这类犬的准养门槛,从而使绝大部分养犬者有能力登记领牌和进行有效的防疫和管理。
管理时松时紧降政府信用
【声音】市民周小姐告诉记者,她对政府部门过一阵子就搞一次犬类整治的做法感到十分费解。整治的时候,很多人非常自觉,或者说被迫约束狗的行为。整治一结束,立刻故态复萌,各种不文明的行为很快死灰复燃了。与其这样,干嘛不制定个长久一点的政策,管得彻底一点。
【剖析】《建议》认为,过去的管理办法大都比较粗放,且有不合情理甚至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可操作性差。如2002年出台的《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到公安机关领取犬类饲养证的规定,与现行行政许可法抵触。第九条禁止携犬出分户门的规定,不合情理。要知道,犬是需要大量活动的动物,不让犬出自家门是根本做不到的,也是不可能的。其中在限养地区限养所谓“大型犬”和“烈性犬”也缺乏明确定义。
由于可操作性不强且职责不清,从而使犬患不断。政府为了治理犬患,又不得不经常组织人力上街捕犬。2004年以来,南京市对2002年的犬类管理办法作了修订,规定养犬者只需持犬类免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犬类备案登记手续即可,不需再办理狗证和狗牌,更无需缴纳费用。这就使得犬患更加泛滥,政府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治理一次。这种时松时紧的管理,正是法规缺乏长效性的表现,也降低了政府在百姓心中的信用度。
【对策】完善法规,明确责任,增强可操作性。应规范养犬人资格,防止盲目养犬以致中途虐待、弃养而导致犬只流浪或引起其他方面的问题;应科学合理地设定养犬人行为规范,具体指出何为违规行为,并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处罚标准;细致而明确地规定各部门或组织的职责和权限,以免重叠管理或互相推诿。同时,对一些犬伤人、扰民、破坏环境卫生等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加重对犬主人的处罚。
管理偏上层忽视基层组织
【声音】市民张女士告诉记者,都说居委会是最贴近老百姓的,但每次犬类整治,居委会一般只是张贴一些通告,告诉居民们犬类整治开始了,各人管好自己的狗。平时不治理的时候,就很少看到居委会在养犬治理方面做什么工作。前一阵子听说玄武区一些居委会在搞文明养犬学堂,觉得很不错,基层的作用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觉得还是不够。
【剖析】《建议》认为,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特点就是由过去的身份管理向“契约管理”转变。各养犬人、非养犬人以及政府、民间各组织都是独立行事主体,强调平等,相互间承认权利和义务。过去的养犬管理规定缺乏人性化,多属强制执法范畴,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和服务型政府对公共事务管理的要求。而且会引起人们的疑问:狗是私人财产,能否随意剥夺?支付准养费后,有证犬与无证犬在性质和后果上就发生根本改变吗?
这种强制性管理的思维,导致基层组织和会所的作用被严重忽视。以往的规定和办法中,绝少提到让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与养犬监督与管理。而公安机关、畜牧兽医部门根本管不过来。人力和资源有限不说,就是有这个能力,将养犬引发的民事纠纷以国家强力来解决,也绝非文明社会的上上之策。更何况这种纠纷确实繁杂,没有专业协会和基层组织的参与,很难做到科学决策与有效管理。还使政府执法部门背上“重收费轻管理”的恶名。
【对策】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协会的作用。养犬不是个别行为,而是社会普遍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组织的作用是不该被忽视的。因此,应把权力下放,允许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民间组织通过调查讨论制定本居住区的养犬公约,并监督实施甚至管理。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专业协会的作用,制定相关的法规,做好养犬培训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积极组织犬类比赛、评比以逐步提高养犬者的素质,规范养犬者的行为,并突出人性化管理,建立犬类收容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