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龙虎网 > 新闻中心 > 南京新闻 > 都市生活  
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案成焦点 法学专家展开交锋
news.longhoo.net  2007-1-14 11:22:59 推荐 评论 【 字号:

  【龙虎网报道】本报率先报道,并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高淳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讨说法”一案再成焦点。昨天,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对此案召开专题研讨会。与会者从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法理学等视角,围绕本案引发争议的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李友根对记者表示,大家共同关注这起被称为“中国第一案”的维权案,对中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及13个省辖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均派人参加研讨会。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知名学府近200名师生,以及省内知名法律专家、律师参与座谈。

  李友根介绍说,此案从立案到宣判,已经引起了法律界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仅南京大学法学院,就已有近30位博导、硕士等就本案发表论文,其中支持和质疑的声音十分鲜明,不少教授和师生纷纷表示“有话说”。争论的焦点是:高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否符合法律依据;高淳民政局代死亡流浪汉打维权官司是否于法有据;如没有依据,此类案件又该怎么办理,等等。为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决定对此案召开专题研讨会,让大家畅所欲言。

  市民政局局长张良礼昨也参与了研讨。他表示,尽管目前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支持,但作为高淳县民政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将继续支持高淳民政局打这场官司。

  据了解,主办方发出邀请后,得到我省司法界的积极响应。记者还获悉,在《法制日报》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评选中,“高淳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讨说法”一案已被列为候选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在我国目前现行救助体系和法律盲点下,此案是影响2006年中国法治进程的重大事件。

  交锋一:高淳民政局是否有资格当原告?

  去年12月18日,高淳县法院以高淳县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索赔请求权为由,一审裁定驳回了高淳县民政局的诉求。高淳民政局到底是不是合适的原告?成了与会专家激辩的焦点。

  正方:公权不是私权,原告资格不符

  法学博士、南大法学院讲师单锋:如果承认高淳民政局的原告资格,就意味着国家机关能介入普通民事诉讼,这不仅在现行法律理论上得不到支持,而且还会引发一些制度性障碍和技术难题。因为,如果一旦承认民政部门可以为无名流浪乞讨人员“包揽”一切,那么如果无名流浪汉欠了别人的债,其死亡后,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民政部门赔偿?据此,公权决不能用于私权领域。

  南大法学院教授张淳:本案的最大意义,并非在于高淳民政局的原告资格是否适合,他们走出第一步却遭遇现行法律空白,这对促进立法是有帮助的。

  反方:民政局可视为死者“拟制亲属”

  南大法学院教授周安平:流浪汉死亡后无人索赔,国家的公权这时予以干预,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既然政府有责任保护流浪乞讨者的权利,那么当流浪乞讨者在遭受侵权而自身缺乏能力去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政府当然就有权利和责任去修复被侵权的法律状态。法律绝不能容忍一种法律状态仅仅因为权利人的不明,就任其遭到破坏。据此,民政部门作为主管社会救助与福利的职能部门,自然有义务去维护流浪乞讨者以及其他所有陷入生活困难的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特殊情况下,通过公权去保证私权的实现,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值得倡导的。

  南大教授、南大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友根:在目前找不到死亡流浪汉近亲属的情况下,作为政府救助机构的民政部门可以被当作为死者的“拟制亲属”。我们现行的法律基本假设是死者都有近亲属,没有近亲属就没有损害赔偿。在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类推解决,即本案可以借鉴监护制度,将民政部门看作是死者的监护人,成为其拟制的近亲属。法院虽然不能创制法律,但必须解释法律,在法律出现漏洞时,应当承担起弥补的职责。

  交锋二:死者“死了白死”,肇事者“撞了白撞”?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肇事者将受害者撞死,肇事者应该向受害者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但由于本案中的无名流浪汉身份不明,他的近亲属也属于不明的情况。为此,一部分法学专家认为,在权利人不明的情况下,肇事者不需要赔偿。同时,另一部分专家认为,如果肇事者不需要赔偿,那么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在实施侵权行为后不受到惩罚,这也是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正方:近亲属不明,侵权人不需赔偿

  “在找不到受害者近亲属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受害者只能是‘死了白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淳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的生命权被剥夺后,侵权人必须赔偿死亡赔偿金。而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对象是受害者近亲属,他们是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了侵害。所以,死亡赔偿金的索赔主体应该是,也只能是受害者的近亲属,旁人无权索赔。对于本案中死亡的无名男子,因为已经无法找到他的近亲属,唯一的索赔主体缺失,没有权利主体,自然就不会有债务存在。因此侵权人可以不支付死亡赔偿金,而高淳县民政局也无权向侵权人索赔死亡赔偿金。

  徐州市检察院检察官袁子瑜也说,受害者是一无名流浪汉,无法知道他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也无法知道他有没有被抚养人,所以死亡赔偿金的多少根本无法判断。因此,无名男子只能是“死了白死”。

  反方:侵权人不做出赔偿,属于不当得利

  “如果肇事者‘撞了白撞’,法律还有公平性可言吗?”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安平认为,虽然目前的行政法规并没有赋予民政部门代理流浪者家属对侵权人进行索赔的权利,但权利法定的规则在于防止权利的扩张以谋取私利,而不是控制其维护公民的权利。如果司法程序认为民政局不符合原告这个主体资格。那么面临的困境就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人侵权后在权利人不明时可以豁免责任,肇事司机必须承担的侵权责任没有在法律上得以实现,肇事司机的行为应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是这样,法律的连续性和公平性都无法实现。

  镇江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鲍建武则认为,本案中无名流浪汉的近亲属不明,但不代表没有。即使没有,也不能让侵权人免于惩罚。因此,民政局可代替流浪汉的近亲属主张权利,设专项账户将费用予以提存,在一定期限内,等待其近亲属的领取。如果无人领取,可将账户内的费用上缴国库。

  共识:民政局有权追偿死者丧葬费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权人撞死受害人后,必须支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而在本案中,无名流浪汉死亡后,高淳县民政局出钱为其支付了丧葬费。也就是说,高淳县民政局替侵权人垫付了丧葬费。那么,民政局作为债权人,就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部分费用。这一点,得到了参与研讨会大部分专家的认可。

  南大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表示,首先,不管民政局是不是合适的原告,对于国家机关主动介入私权的维护,我们应持肯定态度,这是社会法制进步的表现。其次,在要求赔偿丧葬费这一部分,民政局可以是合法的原告。在民政局出钱支付了丧葬费后,该局就成为了侵权人的债权人,完全可以向侵权人索要债务,其案件的性质属于债权纠纷。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也认为,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完全不一样。前者属于对受害者安葬的费用,侵权人当然应当支付。因此,当有第三人出钱支付了受害人的丧葬费,第三人完全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这里的第三人就包括高淳县民政局。

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帅勇 朱晓露 编辑:禹娟 】
相关新闻
·法学界研讨高淳流浪汉案 呼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上一篇 阔别11载 市民热议公交“大辫子”何时重回南京
下一篇> 警方暗访部分公共场所 公园广场违规遛狗少多了
  精华推荐
辛迪-克劳馥炮轰超瘦模特
碧昂丝大秀光滑美腿
美洲杯巴西3-0胜智利
银色舞带梦幻美丽
[新闻] 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 香港回归十周年 [论坛] 俺家今天的晚饭 【随笔】爱在香格里拉
[军事] 中俄军事携手让美恐惧 新支线飞机对接 [汽车] 七款主流中级家轿导购 热门车型捉对PK
[房产] 南京上演"抢房大战" 香港10大超级豪宅 [逛街] 闷热天带火网店生意 花园路将跳蚤市场
[文化] 林妹妹也"说"南京话 民间绝活聚夫子庙 [旅游] 白鹭洲公园门票一日两价 最新交通地图

[宠物] 可儿生产记录 市民捡到疑似“盆景猫”

[美食] 夏季开胃饮食宝典 香港美食VS南京小吃
[女性] 用你的臀部来勾引他 职场心理"大扫除" [健康] 十大热门性爱谣言 十种女人白送都不娶
 
  精彩图片
·为优秀党员披绶带
·数万盏灯火璀璨
·首都机场发生意外2人受伤
·燃烧汽车撞击英机场大楼
  每日点击TOP10
·70岁南京老人想看所有奥运比赛
·万余平方米钢架突倒塌一死两伤
·购物被售货员误认小偷要求赔偿
·辣歌辣舞 罗志祥昨辣翻南京奥体
·南工大聘6名“海内外领军人才”
·高考填志愿频见“撞车”闹别扭
·南京人十年来赴香港逾40万人次
·婚博会喜洋洋众多准新人咨询忙
·韩国人"虎凤蝶行动"保护紫金山
·三万南京市民游湖昨看灯庆回归
  有你一票
·“的士燃油附加费”调查
·“股市涨跌前景”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