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录保护的具体内容是,地名主管部门建立历史地名档案,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地名委员会评审并征求社会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名录中极有价值的地名经公示后将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名录中未启用的地名应优先启用;建设部门需对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迁移的,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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