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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
案例1:陈海兵网上销售假酒案 【基本案情】自2006年以来,陈海兵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在网上经营酒水业务。陈海兵以低价购进假冒的“芝华士”、“百龄坛”、“杰克丹尼”、“黑方”、“轩尼诗”、“占边”、“长城”等品牌的洋酒和红酒260箱,共销售了124箱。 【消费警示】本案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实施了多重违法行为:既无照经营,又销售了假冒的商品;二是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施违法行为。 案例2:问题农药坑害果农案 【基本案情】2007年,南京市博士牛农业园内10多亩刚刚挂果的草莓突然出现草莓青叶发焦、果子萎缩等情况,原因是公司的莓农种植户给草莓使用的“烟熏灵”(一种燃烧释放烟雾的农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这批农药是云南某化工厂生产,由溧水县一家种子门市部销售。经南京市蔬菜研究所的专家检验确认,莓农因为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烟熏灵”,才致使草莓大面积受损。 【消费警示】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农民群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凡农民因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农药、化肥、农机具、种子等)而造成农作物受损的,可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案例3:无资质美容院造成消费者毁容案 【基本案情】50多岁的某女士在水西门大街某美容院做文眉,第二天起床后发现眉骨处全部溃烂,有鸡蛋大小的两块,投诉到工商部门。 【消费警示】医疗美容具有一定的创伤性或侵入性,需要相当的医疗条件和专业技术才能开展。消费者一定要谨慎选择,制定符合自己的医疗美容方案,切忌盲目选择无资质的美容机构。 案例4:虚标月饼生产日期欺骗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2007年9月2日,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南京某食品厂生产的月饼礼盒标注生产日期为2007年9月8日和10日执法人员当即对这批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月饼进行了查扣。经调查,当事人自2007年7-9月,通过虚标生产日期销售的月饼总货值达到多60万元,分别供应无锡、常州、杭州、安徽等地的多家饭店。 【消费警示】一些不法经营者擅自将食品生产日期提前,出现一些“早产”食品欺骗消费者,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格外留意。 案例5:侵犯奥运标志案 【基本案情】2006年底,南京某公司当事人从义乌某市场购进带有北京2008年奥运会吉祥物的手机链24个、大小徽章23个等用于销售。经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核实,当事人销售带有奥运吉祥物的商品未得到许可,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消费警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所有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商标、名称、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利权利,企业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必须取得许可并订立使用许可合同,也可以通过成为奥运会赞助商、合作伙伴、供应商的方式获取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市场营销的权利。未经许可,企业不得将奥运标志运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在宣传中带有“奥运”字样。 案例6:“奥悦心宝”电视广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从2006年7月20日开始,当事人在某县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以综艺节目中插入滚动字幕的形式,为吉林省爱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奥悦心宝”电视广告,宣称“奥悦心宝产品为央视上榜品牌,仅需198元,可以一次性治愈心脏病”。经调查,“奥悦心宝”产品仅为保健用品,其仅具备保健功能,无治疗功能。 【消费警示】今年开始,工商部门在查处虚假广告案件的同时,还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分别下发了《行政指导建议书》,指导当事人在宣传时应当注意什么,《广告法》及相关法规禁止哪些宣传内容,对发布的虚假广告要承担法律责任,逐步形成杜绝虚假广告的舆论氛围。 案例7:孙某销售伪造产品质量标志案 【基本案情】2007年1月30日,当事人从深圳手机大市场订购了1283台CECT、米格、汉泰、桑达手机用于销售,货值金额为32.82万元。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通讯产品检验站检测,上述手机进网许可标志属伪造。 【消费警示】手机等商品都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方可销售,擅自伪造产品质量标志,销售不合格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8:王某违反食品安全监管《特别规定》案 【基本案情】王某是南京某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自2007年7月起,对其销售的方便面、面包粉、“高丽人参茶”等韩国进口食品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无进货登记台账、进货记录。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食品173盒,已销售76盒。 【消费警示】本案是我市适用《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查处的第一案。根据《特别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特别规定》中的食品包括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二是要依法取得许可证照生产销售食品;三是要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四是销售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五是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应履行告知、召回等义务。 案例9:“安全门”冒充“防盗门”欺骗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孙某为个体工商户,主营防盗门销售。2004年8月,当事人与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防盗门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应700樘浙江某品牌防盗门,单价680元(含安装费用)。2004年12月22日,当事人将购得的214樘“防盗门”运送到甲方在浦口开发的一住宅小区准备安装。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这批“防盗门”只在内层塑料包装上贴有一张黄色“安全门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有生产厂家及生产日期等字样。经检测,214樘“防盗门”均不符合GB17565_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的级要求(破坏实验及钢门框的制作钢板厚度两项不合格),检测结果表明该批门在选用钢板及使用的填充物上有“偷工减料”行为。 【消费警示】目前市场上的“安全防盗门”、“安全进户门”、“金属分户门”、“钢质分户门”、“防撬门”等名称繁多,但真正符合GB17565_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防盗门很少,主要问题是钢板厚度和抗破坏性不达标。现在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向消费者承诺的是安全防盗门,但是其实际采购到的只是普通的安全门。 案例10:南京某公司伪造厂名厂址欺骗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以来,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加工销售的成品猪手包装袋印上“HENGYUAN”(恒源)德国风味猪手,生产商为“上海市恒源食品有限公司”,厂址为“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新航路6号”。经查,上述两家企业均不存在。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伪造厂名厂址的猪手1757箱,销售额27.4万元。 【消费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营者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要标准正确、真实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要注意核对商品的生产厂家和地址,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