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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孕妇写保证书:自愿辞职 事后不予劳动仲裁
news.longhoo.net  2008-1-3 10:44:53 推荐 评论 【 字号:

  【龙虎网报道】江苏浙商文化传播公司职员高小姐没有想到,在2007年的最后一天,“公司在工资欠发、社会保险长期欠缴的情况下,突然要辞退我,可我已是怀孕三个月的孕妇了!”

  保险不缴工资拖欠

  2007年4月23日,高小姐被江苏浙商文化传播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没多久,高小姐就发现了问题,“公司10多名员工中绝大多数都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包括老员工。”

  在劳动部门的干预下,2007年10月,公司最终同意为全体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宜,“只是办理,之前的都没补。到2007年12月底,实际缴的只有1个月!”2007年10月,由于公司业绩持续下滑,原本每月8日就应发放的员工工资,一直拖欠,“一直到2007年11月,我才拿到当年9月份工资。2007年9月以后的工资,一直都没发!”

  想结工资先写“保证书”

  2007年11月20日,公司的楼姓董事长口头通知员工,“全体放假,只留一个文员值班。”当时,高小姐已怀孕一个多月。

  2007年12月30日,楼董事长以公司将被收购为由,提出对员工予以辞退,“之前已经陆续走了四五人,这次辞退落实到最后,变成只辞退我一人。”

  高小姐说,楼董事长称从2007年11月20日到12月30日,由于已事先通知放假,所以不算工作日,没有工资,而要想顺利拿到10月和11月前20天的工资,又必须写一份“保证书”,“说明自己全部工资已经结清,并自愿辞职,事后不予劳动仲裁。”

  记者联系了楼姓董事长,他称,“会请劳动部门仲裁解决”,随即挂断电话。高小姐说,之前公司曾有四五个职员陆陆续续离开,都接受了公司只结清拖欠工资的要求,像她这样较真的,还是第一个。目前,她已决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部门:孕妇不得辞退

  鼓楼区劳动监察大队一工作人员说,在所谓“11月20日至12月30日的放假期间”,公司停止运转不是员工自己造成的,所以基本工资应发放,欠缴的社会保险更是应该补缴齐。而公司即便是被收购、被注销,孕妇也须妥善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得无故辞退。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的姜志民律师认为,像高小姐这样的情况,其所有社会保险,早在合同生效当日公司就该按时缴纳,而在员工合同到期之前,公司以被收购为由,要求员工辞职,胁迫其写保证书也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购也好,注销也好,都是要以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为准的,不是公司负责人口头说说算的。”

  姜志民最后强调,“孕妇在怀孕期间,是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这是一个基本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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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陆鸣 编辑: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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