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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档房标准提高 调整后高档房比例不超20%
news.longhoo.net  2008-1-3 8:15:24 推荐 评论 【 字号:

  【龙虎网报道】南京房价的日益走高,使得该市执行已达两年半之久的非普通住宅(即高档房)标准终于出现“松动”。日前,南京市房管部门对外宣布,高档房三大标准中最惹人关注的价格标准已全面上调,从今年1月1日起,江南八区由原来的每平方米8690元调高至9900元,江宁区由5100元上调至6000元,江北片区由3700元上调至4900元。另外两项标准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维持不变,分别为1.0以下和144平方米以上。标准调整后,三项条件均未“达标”的普通住宅只须缴纳相当于总房价2%的契税,比高档房少缴一半。不过,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标准仍有继续调高的空间。

  [权威解读]

  调整后高档房比例不超过20%

  价格标准提高千元左右

  记者了解到,南京原有的高档房标准是于2005年6月实施的。当时国家出台的楼市调控文件中规定:(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可以上浮至20%)以上,高于上述三个标准之一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根据上述规定,南京市在容积率和建筑面积两项沿用了国家标准,而在成交价格上明确为江南八区为每平方米8690元以上,江宁区为5100元以上,江北为3700元以上。一旦购买符合以上条件中任一项的房产,购房者将要承担4%的契税,比普通住房高出一倍。其中,江南八区包括玄武、白下、秦淮、鼓楼、建邺、下关、雨花台、栖霞行政区,江宁为江宁行政区,江北片区包括浦口、六合行政区。

  房管部门在最新的公告中称,此次调整一方面是由于江南八区近年来房价上涨较快,为发挥税收等政策引导调控作用,将江南八区的房价标准提高至每平方米9900元;此外,针对江宁、江北两大区域,为最大限度地扩大普通住房的比例,分别将高档房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6000元和4900元,从而增加普通住房的比例,以满足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这样一来,执行已达两年半的高档房价格标准全面提高,三大区域分别提升了1210元、900元和1200元。

  制定新标准争论激烈

  负责牵头高档房标准调整的南京市房管局副局长郭宏定昨日告诉记者,此次调整综合考虑了多个部门的意见,在制定新的标准时争论得颇为激烈。“当时参与讨论的包括建委、国土、规划等与老百姓的住房息息相关的要害部门,也给房管局提供了不少中肯的意见,尤其在房价的标准上,大家各抒己见”,郭宏定介绍说,高档房新标准中惟一做出调整的就是房价,在这一点上,主要是根据近期南京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作为参考,并没有过多与市民的收入相“挂钩”。

  在回答受益人群究竟有多少的问题时,郭宏定强调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推算,不过他表示“市场上被界定为高档房的比例应该不超过20%,很有可能在10%到20%之间”。也就是说,大量的购房者将免受高档房之“痛”,只需缴纳总房价2%的契税。

  [新闻链接]

  新标准以办证时间为准

  记者了解到,此次制定的新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时间为房屋产权核准登记时间。南京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的权威人士解释说,所谓“房屋产权核准登记时间”即房管局内部进行审核的时间。通常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房产合同等文本送件后,将转至房管局审核科,在进行内部审核时,便会有“核准登记”的时间记录。凡是这一时间在今年1月1日之后的,将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

  省内其它城市暂未调整

  扬州、徐州、盐城三市2005年6月出台的高档房标准均只对面积和容积率做了规定,即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容积率1.0以下的住宅,不能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三市房管部门均称,由于此前一直未在价格上做出任何规定,所以,尽管目前房价有所上扬,但并不准备对政策做出修改。

  苏州市也暂未调整相关政策。据悉,该市两年多前的高档房标准也有价格的界定,十个片区的高档房房价标准从2800元/平方米至7800元/平方米不等。市场人士称,目前苏州市区房价超过7800元/平方米的房源不少,其中园区新房价格差不多都在7800元/平方米以上,所以市场也有政策修订的期待。

  从今年1月1日起,江南八区由原来的每平方米8690元调高至9900元,江宁区由5100元上调至6000元,江北片区由3700元上调至4900元。

  江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但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上浮的比例不得超过20%,即不得超过144平方米。而一旦成为高档房,所交契税要从现在的2%调整为4%,比原来多交一倍。

  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标准的基础上对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并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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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马祚波 编辑:刘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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