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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 “寿命”仅一个月的劳动合同冒了出来
news.longhoo.net  2007-12-3 9:57:50 推荐 评论 【 字号:

  【龙虎网报道】在单位干了多少年都没签合同,最近被通知可以签了,这件“好事”遇上了应该高兴吧?可再看合同,只有“一个月”!这还不算“厉害”,如今有的单位要求:你先辞职,再跟你签劳动合同!

  最近,在南京出现了不少这样“奇怪”的劳动合同。而之所以有这样的“怪事”,其实跟明年要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有着密切联系。

  眼看着新法实施的日子一天天临近,用人单位各种规避新法的“小动作”也层出不穷……

  一位电工的担忧 干了八年,先辞职才给签合同

  刘先生(化名)是一名电工,已经在单位干了八年。前不久,单位突然要求他签自动辞职报告。“他们说,如果我签了,后面还可以继续聘用。”刘先生说他不想签,担心签下之后单位可能就不会再用他了——单位的很多人都不想签辞职报告。

  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刘先生的担忧不是多余的,该单位可能是给刘先生下了一个“圈套”。如果刘先生主动辞职,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刘先生辞职后,也很难保证被单位再次聘用。这样的话,刘先生损失可就大了!

  专家分析:类似刘先生这种“先辞职再签合同”的现象目前还不少。这些人往往是一些后勤人员,比如食堂的厨师等。单位既不愿与他们签订合同,办理保险,又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就“诱骗”职工主动辞职,这样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工作一年要补偿一个月工资。以刘先生为例,他至少应该得到850元(最低工资标准)8倍的补偿款,即6800元。

  一群保洁员的气愤签合同了,但期限只有“一个月”

  近日,数十位中年女性来到劳动监察部门,说起了发生在她们身上的蹊跷事。

  这些四十岁左右的妇女都来自同一家保洁公司,有的在公司已经干了八九年,之前也从未签过任何劳动合同。11月中旬,单位突然要和她们签订劳动合同,这让她们兴奋了一阵。可合同到手一看,上面的期限只写了“一个月”:从11月1日到11月30日!一打听才知道,被要求签这种合同的有200多人。

  这是什么劳动合同啊?在咨询了劳动保障部门以后她们才知道,公司签合同就是为了和她们中止合同,因为按现行政策,一旦合同到月底中止,公司可以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专家分析:这家用人单位显然是“吃透”了相关的法律:如果一直不签劳动合同,那么到了明年,凡是工作满一年的女工都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只签“一个月”合同,11月30日就到期了,属于合同到期中止,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显然“省”了一大笔!

  一位门卫的无奈看门24年,多发一个月工资就被辞

  老陈(化名)夫妇是农民,24年前来到南京一家单位做门卫,这一干就干了24年。夫妻俩把家安在了门卫室,每月各拿600元工资,保险、福利什么都没有,但有了一个月1200元的“稳定收入”,夫妻俩也没跟单位计较什么。

  本来想着能一直做下去,可最近单位人事部门突然说要辞退他们,这下可把他们急坏了。老陈说,单位多给了一个月的工资算做补偿,要他们12月份以前就得离开。

  专家分析:像老陈这样的情况比较多。他们主要来自周边农村,在南京的普遍打工年限在12-18年,他们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而事实上,一旦到明年,作为24年的事实劳动关系,老陈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关系,也应该得到24个月工资的补偿款。另外,南京从2002年开始就可以办理农村户口人员的社会保险,老陈如果能缴费满15年,他退休后还可以每月拿到至少500元的养老金。

  [数据]

  两个月200多起“新法”咨询投诉

  “从今年七八月份开始,我们这儿就越来越热闹了!”南京市劳动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从媒体对劳动合同法开始宣传以后,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着很强的‘求知欲’,一边是来投诉的劳动者络绎不绝,一边是企业来咨询的电话也响个不停。”

  据介绍,由于不少企业赶着在新法实施前做些“小动作”,进入10月份以来南京市劳动监察投诉中心的接待量也大幅上升,“很多人拿着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咨询或者投诉,有的单位职工集体来投诉,最多一次有80多人一起来的!”

  记者获悉,根据劳动监察投诉中心的初步统计,仅10月、11月两个月,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咨询投诉就有200多起,每天都有三四十起,在南京市劳动监察投诉中心接待量总数中要占到35%左右!

  [特别提醒]

  快记住这些,新法“帮”咱呢

  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间越来越近了,专家强调,新法在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方面作了更多倾向劳动者的变化,劳动者一方面要熟知新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留意单位年底的“不正常行为”,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不签劳动合同要补偿月工资的两倍

  新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从明年起,企业要是聘用劳动者,但又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就得每月付双倍的工资,对于老板来说是件“得不偿失”的事。

  一年内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指出,如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明确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期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以往不一样,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了劳动者在劳动条件不降低的情况下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以外,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专家指出,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劳动合同终止虽然不是用人单位主观原因造成的,但是劳动者也是被动失业,应当得到帮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既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现象也会大大减少。

  全总要求制止违法裁员行为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记者杜宇)记者2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全总明确表态要坚决制止,并强调要坚决纠正上述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差等原因,近期一些用人单位非但不藉此规范用工行为,反而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以规避劳动合同法。

  对此,全总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发现用人单位有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坚决要求其纠正。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或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并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要支持和帮助权益受侵害的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一抓到底,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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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唐伟超 都怡文 黄艳 吴杰 李梦雅 编辑: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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