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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每天早晨各报新鲜出炉,新闻铺天盖地;“龙虎新闻中心媒体扫描”精挑细选,为您送上每份报纸当日精华——小编遍观今日16版的《南京晨报》,A07版一条题为《长假加班工资应该这样算》的报道值得向您推荐。以下就是该报记者陈彦的报道——
昨天是今年十一国庆节的首天,仍有部分市民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由于今年国庆节之前,加入了29日、30日两天的休息日,那今年“十一”长假加班工资又该怎么算呢?
长假有3天是三倍工资
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工资处工作人员介绍,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为休息日。因此,具体加班工资应以此执行两类标准。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劳动,而又不能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员工在10月1日、2日、3日加班应获得3倍加班工资,其余4天加班则获得2倍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又该遵循哪些标准?对此,工作人员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117.24元是最低标准
同时,企业确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应按照《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计算: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技能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为计件单价;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为企业与劳动者的约定工资。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以目前南京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850元来计算一名员工在长假期间应获加班工资的最低标准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850元÷21.75天=39.08元/天,小时工资=850元÷(21.75天×8小时)=4.885元/小时。如10月1日、2日、3日加班,企业应支付的最低标准:39.08元/天×3=117.24元/天;如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加班,企业应支付的最低标准:39.08元/天×2=78.16元/天。
领不到加班工资可投诉
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强调,法定节假日10月1日、2日、3日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休息日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在长假中若安排劳动者加班,而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向省、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拨打举报电话。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83271730;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12333、86590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