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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等法律草案。
1、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个税起征点拟上调至2000元
上调额度:个税起征点拟增加400元
根据我国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变化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拟订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据了解,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月调整到1600元/月。两年后,国务院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修改这一标准的议案。
影响人群:
约七成工薪族不再交个税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当天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他说,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缴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大大减轻。此外,根据2006年相关数据测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后,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调整意图:
重点照顾中低收入阶层
谢旭人表示,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2000元,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近两年在我国居民收入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有所上涨。2004年到2006年,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是16024元、18364元和21001元,但是这几年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CPI),尤其是今年以来增长比较快。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重点照顾中低收入阶层。
定标依据:
2000元标准集合多重因素
按测算,平均每一个城镇居民家庭就业要负担1.93个人的生活费用(包括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因此,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将达到19030元,即1586元/月。据估计,到2008年将达到1745元/月,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还要大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前瞻性,该草案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2000元/月。
具体测算:
月收入5000元可减负60元
按将个税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2000元计,若保持税率和级距等不变,收入2000至1万者个人将减少纳税额20至80元。以收入2000元、5000元、1万元三个档次的月薪为例,按照2000元新起征点,这三个档次收入者分别需要缴纳个税为0元、325元和1225元;比按照1600元的起征点分别少缴纳的额度为20元、60元和80元。
我省各界:
调高起征点是个利好
“个税起征点果真提到2000元,肯定是好事!”昨天,我省各界无不对此政策调整称好。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资料,2005年,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1600元的第一年,江苏完成个税136.72亿元,比上年增收29.78亿元。省统计局统计,今年上半年,我省个税收入60.85亿元,同比增长37.9%。起征点高了,个税收入照样快速上升,一是因为纳税人数并未明显减少;二是纳税人纳税绝对值增加了。
“现在调整个税起征点,正是时机”。南大商学院博士傅文林说,十七大提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向普通群体倾斜,个税是调节地方收入差距的有效方式之一。现在,无论是地方还是国家财政,总量增长都很快,加上这几年工资和物价都早已今非昔比,今年11月CPI同比已上涨6.9%,继续沿用原来的征收办法,纳税人比重就会偏高,有失公平。
2、社会保险法草案
身份证号码将成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说,这一规定旨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3、国有资产法草案
保护四十多万亿国有资产将有法可依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
根据草案的总则规定,该法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针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起比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但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介绍,国有资产立法从1993年开始启动,至今已14年。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草案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