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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24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在上海南汇区法院一审落槌。原告陈龙虽获得被告昌硕科技有限公司的5000元补偿,但因法院一审认定昌硕科技的《录用通知书》书中已经声明“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因而昌硕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龙解除预约并无不妥,不构成乙肝歧视。判决后,陈龙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2005年12月,时值大四的陈龙即将从江苏某大学电子信息技术专业毕业,在一次招聘会中应聘了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05年12月7日,陈龙收到了《录用通知书》,随后,陈龙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到当地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陈龙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各项检测结果包括肝功能均正常。陈龙随即将体检结果及三方协议书邮寄给公司。
2005年12月28日,陈龙收到了公司出具的解约证明,写明陈龙“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故按照协议书注明之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2006年2月27日,陈龙委托律师将昌硕公司起诉到了南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昌硕公司以陈龙是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其平等就业权;并判令公司赔偿陈龙误工损失1.28万元并公开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