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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曹勁松

南京市市容局副局長王依群
【龍虎網報道】《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網記者從今天(7月2日)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不論是否抄表到戶﹐垃圾處理費均採取“先征後返”的方式﹐同時﹐對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行為﹐對個人的處罰額度上限為500元﹐對單位處罰額度上限為3萬元。
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標准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定額收費與計量收費相結合的原則﹐個人以戶為單位征收﹔單位可按在職職工人數、用水量、垃圾產出量、經營面積等征收﹐具體標准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
市容局王依群副局長告訴本網記者﹐按照省物價局2000年出臺的收費標准﹐住戶每月為4-6元﹐單位按在職職工數每人每月2-4元﹐我市目前仍按居民每戶每月5元、單位每人每月4元的標准收取﹐均在省物價局規定的標准以內。
均採取“先征後返”的方式
考慮到各收費網點的軟件系統改造需要一定時間﹐其間又適逢奧運盛會﹐垃圾費實施代收代繳的具體時間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啟動﹐7至10月的垃圾費統一在10月或11月繳水費時一並收取。其中已抄表到戶的﹐直接在繳水費的同時繳納垃圾費﹔未抄表到戶的(如物管小區、單位自管房、單元表、以及總表轉供水的用戶等)﹐由代收水費者同步代收垃圾費。
此外﹐王依群還表示﹐考慮到已繳納物業管理費的住戶現階段仍執行每月2.5元的垃圾費標准﹐經與市物價局、市房產局商定﹐不論是否抄表到戶﹐均採取“先征後返”的方式﹐即交水費時先按統一標准收取﹐然後憑物業管理費收據﹐于次年元月到各區的指定地點領取上一年度每月2.5元的返還款。
個人最高可處罰500元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市總工會確定的特困戶﹐以及非營利性的社會福利機構﹐《辦法》規定可以免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其中對低保戶、特困戶將採取“先征後返”或“先征後補”的辦法﹐即在交水費時先按統一標准收取﹐然後再由民政部門和總工會按照水價調整補貼和物價補貼發放的方式﹐于每年的6月和12月通過低保金和特困家庭補助費的原有渠道予以發放。
王依群最後特別強調﹐對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行為﹐對單位處罰額度上限為3萬元﹐對個人的處罰額度上限為500元﹐低于上位法設定的標准。凡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垃圾費的﹐由代收單位按月提供名單﹐市容局(行政執法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追繳和處罰。 |